離婚訴訟中對財產保全的規定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訴訟保全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準。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
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而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說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保證金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證人。保證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現在這個社會,有幾個人能順利找到愿意為自己擔保而且法院也會認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必須提供金錢擔保或者物的擔保。
離婚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
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
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