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決的話,保證書不能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如果現在離婚的時候,對方還同意,那是另外一回事,是他自愿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
夫妻之間不得通過契約侵犯任何一方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權、離婚自由權等。如有夫妻忠誠協議:“每晚12點之前必須回家,女方有權隨時檢查男方手機,夫妻之間誰也不許提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凈身出戶。”等等,類似的忠誠協議均剝奪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通信自由權、人格尊嚴等公民法定權利,這樣的忠誠協議均應認定無效。
對夫妻的締約行為還應作出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誠協議中若約定違約責任是一方喪失全部的共同財產權,則可能會影響到該方對債權人的還債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過該類忠誠協議以規避對第三人的債務。還有的忠誠協議通過剝奪配偶的共同財產管理權限制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權益。
關于保證書的效力
2.1保證書部分有效。可以參照的法律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法理分析:該保證書為單方承諾,承諾主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一般應認為有效。因而產生《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2.3保證書部分無效。基于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保證書關于決定離婚的承諾一般會被法律評價為無效,基于父母對于孩子負有監護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一般也不會認定為有效,但是關于財產的處分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