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超和妻子田云婚姻基礎較差。結婚四年來,因生活瑣事更是鬧得不可開交,經過幾次協商,兩人選擇了離婚這條路。家庭財產方面,兩人沒有太大爭議,也商量好了兒子和田云一起生活,但就是在給付兒子撫養費的問題上,田云堅持要馮超每月支付400元,且須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付清當年的費用。可馮超月收入僅為900元,還要供養雙親,這么高的撫養費馮超很難承擔。那么,法律對撫養費的給付有何規定呢?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根據最高法院的這一規定,因馮超的月收入為900元,故馮超可在180元至270元之間支付兒子每月的撫養費,如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相信馮超和田云在了解了以上這些法律規定后,是能夠協商處理好這個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