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結婚前有個小孩,媽媽帶著,現在去看小孩,去了好幾次,媽媽都不讓看。既然不讓看孩子了,我老公是不是就不用再付撫養費了?”微信用戶“XX”咨詢稱。
在山東律師劉某某看來,“旺旺”恐怕有點想多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但是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的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劉某某認為,結合本案,撫養權和探視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探視權的行使與否不能作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不能因為不讓看孩子就不支付孩子撫養費。撫養費是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探視權可另行起訴。前妻不讓看孩子,是侵犯了父親對孩子的探視權,起訴判令前妻協助行使探視權,法院是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