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月入過萬,卻拒絕向女兒支付撫養費。少女無奈,將親生父親告上法庭。8月11日,鳳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陶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向女兒萌萌支付撫養費900元,至萌萌18周歲時止。
兩年前,萌萌的母親與父親陶某因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判決,萌萌隨母親生活,陶某每月向萌萌支付500元撫養費。兩年以來,陶某拒不支付。現在萌萌讀書所需費用較高,萌萌母親失業在家,沒有工資收入,無奈之下,萌萌訴至法院,請求增加撫養費用,判決陶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7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院查明陶某受單位派遣,在顧橋煤礦上班,近一年來平均月工資為11798元。陶某則認為其與萌萌母親已經離婚,現在的工資收入與萌萌無關,其還有長女、父親及伯父要扶養,請求依法駁回萌萌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綜合確定。陶某目前的工資收入較高,應當在其負擔能力的范圍內承擔較多的撫養義務,以提高子女的教育、生活水平。但萌萌請求的撫養費數額過高,該院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陶某的負擔能力,判決陶某每月支付萌萌900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