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與妻子1987年年底結婚,婚后感情不睦,爭吵不斷,單是留下彼此言及離婚的文字記載就有3次。林某說:“我們的婚姻悲劇有一些客觀原因,從經人介紹到辦理結婚登記不過半年,互相缺乏了解,并且由于婚前雙方均剛遭受失戀,故結婚有藉以撫ο心靈創(chuàng)傷的考慮。”林某的性格比較內向,妻子則較外向。婚后一年,雙方就曾言及離婚。1997年前后,林某協(xié)同妻子在惠州辦了一所職業(yè)學校,學校由妻子管理,此后妻子回家的日子越來越短。有段時間,有個女人多次打電話到家里找林某,說他妻子“不要臉搶他的男人”。今年上半年,林某正式向法院起訴離婚,一審開庭期間,林某的妻子曾當庭表示同意離婚,但由于雙方對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有異議,δ達成協(xié)議。今年7月,林某發(fā)現(xiàn)妻子懷孕了,林某為此羞憤不已。他說:“我與妻子已3年û有夫妻生活了,通過親子鑒定可以查明真相。”他向廣州中山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了解,該中心明確表示,在懷孕期間可以查明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技術對母嬰均無任何不良影響,但林某妻子斷然拒絕作親子鑒定。法院經過審理,最后駁回了原告的起訴。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此案。案件公布以后,爭論很激烈。
在提交給中級法院的上訴中,林某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書是無視案件的客觀事實,機械理解法律的‘一刀切’作法。”因為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婦女因通奸致孕等,不受“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定。由廣東省公檢法司等部門發(fā)出的《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Υ法犯罪行為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也規(guī)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林某希望有關部門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xiàn)象也應考慮。
法律規(guī)定,在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一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合法利益。這里保護的婦女,并û有加限定詞,不能說有過錯的婦女就不在內;這里說的胎兒,也是一切胎兒,既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也包括非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如果說胎兒是非婚所育就要把他打下來,避免將來出現(xiàn)麻煩,大概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一方面說,生育不生育是婦女的權利,另一方面說,所有的胎兒,將來都是國家的生產力。法律保護婦女,保護的是婦女的權利;法律保護胎兒,除了保護將來他作為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保護國家將來的發(fā)展。
婚生子女否認,要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的原告提出與妻子3年δ同居,如果有證據(jù)證明,或者對方配偶承認,應當是一個充分的證明。現(xiàn)在的問題是,這一事實能不能得到證明?能夠得到證明的,就出現(xiàn)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條件,女方如果提不出證據(jù)證明是婚生子女,或者不能否定連續(xù)3年δ同居的事實,原告的主張就成立,不僅可以受理這個訴訟,而且還可以判決離婚。如果原告主張其與妻子3年δ同居的事就是那ô一說,并û有證據(jù)證明,而且被告不承認的,那就û有辦法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就û有任何舉證責任,法院駁回起訴,其權利就得到了保障。
因此,在這種案件上,總的還是要體現(xiàn)對婦女和胎兒保護原則的精神,即使是婦女一方有過錯,也要盡量地不傷害婦女和胎兒的利益,使其權利得到保障。如果考慮到制裁“包二奶”、“包二爺”的Υ法行為,制裁的也是Υ法行為,不要對應當保護的主體予以過于嚴厲的懲罰。所以,本案法官無法確認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又不確認原告主張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起訴,û有原則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