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某問:我外孫女今年7歲,孩子的母親早年因病去世,外孫女一直由我和老伴帶養。孩子的父親郭某再婚后便對外孫女不再過問,也拒付撫養費用。請問,我能否以外孫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孩子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孩子的母親亡故,孩子的父親郭某此時仍然為孩子的監護人,也即法定代理人。而本案為撫養費糾紛案件,郭某作為被告,此時已顯然不適合擔任其女的法定代理人。
綜上,本著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及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可確認你作為外孫女法定代理人的資格行使訴權,要求郭某給付撫養費,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