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現居住地比較好,因為就近起訴交通方便,節約成本,對自己的生活及工作影響要小很多,所為獲得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很關鍵。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民訴意見關于離婚方面的管轄規定,如果深入分析,幾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轄權,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外地人要取得在該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才能得到立案。這種居住證明一般原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或社區或街道辦事處都可以出,如果開不了,工廠、公司或一些當地人也可以出證明。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審查,一般不會很嚴,只要有一些證明都可以通過。但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由于案子多,對這些離婚案件都不感ð,巴不得不要來這里起訴,往往外地人向這些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的人都會告訴他們回戶籍地起訴或對于居住證明有更苛刻的要求。對于這種情況,我建議原告要抗爭一下,第一向他們提出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2 至第16條,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列出具體哪一條,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可以取得管轄權,第二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審查,對原告的證據無須充分要求,只要形式上符合就可以,至于審理中原告是否勝訴,是由原告自己承擔風險。第三指出你們這是刁難外地人,你們不給我立案要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如果他們還不給你立案,你就去找他們的院長,死拉硬麿,根據我的經歷,百分之九十都可以成功。如果你堅持要在當地立案,你還可以去找人大或政府,一般法院都怕這些部門,都會馬上對你的訴訟進行辦理。
對于財產,一方實際控制夫妻財產的,如房子、車子等寫一方名字的,在提起離婚前要進行轉移,如賣掉,或轉移到另外一個人的名字下。而另一方起訴離婚時,則要進行一些證據調查,最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防對方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