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于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于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2、撫養費的數額經法院判決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嗎?
《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審判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原定的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或者因為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
3、撫養費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要另外支付?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將撫養費、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針對此類案件,法院一般會在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的基礎上,確定一個撫養費的數額,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4、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大額子女撫養費用的,是否應予支持?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就此一概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而應考慮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出的原因與具體數額,同時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教育費、醫療費,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而不應包含為孩子利益客觀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審判實踐中,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要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最后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