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君系男方馬某與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小君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撫養費1500元,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君因身體疾病到北京某醫院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萬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參加圍棋培訓,共支出教育費1萬余元。小君訴至法院,請求男方負擔醫療費與教育培訓費用的一半。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一概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免除其他費用的支付義務,而應考慮相關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時兼顧父母雙方的負擔公平。法院最終支持了小君的訴訟請求。
評析
關于課外輔導費用能否在撫養費糾紛中獲得法院支持,一般應當區別對待。法律允許未成年人根據個人天賦參與課外輔導,但并不鼓勵未成年人參加與自身經濟條件不符的課外輔導。因此,對于父母雙方同意參加的輔導課程,以及確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雙方負擔能力的輔導課程,應當予以支持。對于超出雙方負擔能力,過度報班或參加具有奢侈性消費的輔導班,輔導費用一般不應支持。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原文標題:給了撫養費其他費用一概不用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