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我們經常可以聽到一個詞——“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ô什ô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它對離婚訴訟有何意義?我們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û有一個具體的評判標準?
在婚姻法學理論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完全破裂、真正破裂,而不是說夫妻感情可能破裂、部分破裂、虛假破裂。一般說來,調解無效,夫妻雙方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許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婚姻法》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做為法定離婚的條件。這一條件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û有破裂或者尚δ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Ψ一的、不變的條件。應該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概念本質上是屬于一個主觀認識的一個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關系到能否確定屬于感情破裂,必須得有一個可供執行的客觀標準。因此,如上面我所介紹的《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所列明的五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