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妻子林某在兩個城市工作,我向林某所在城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已受理。現我因工作需要將出國數月,便全權委托好友朱某為訴訟代理人,并特別授權他同意離婚和財產的分割處理等事項。請問,我能否不出庭?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因此,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于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