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職務及其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具體包括: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為一方或者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共同義務所負的職務;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償還、下列債務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個人債務由本人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離婚時不得要求用共同財產清償,對方也無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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