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離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固有特征,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只有這樣才能使離婚案件的處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結合。 具體到離婚案件,筆者認為可以試用以下幾種方法進行調解:
一 、喚起舊情法。即利用夫妻雙方對過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經歷的回憶緩和夫妻矛盾,促使雙方相互諒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轉化。
二、消除隔閡法。夫妻間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雙方發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該方法就是利用證據來消除雙方的懷疑,這類離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狹窄,缺乏氣度,往往為了一些捕風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懷,所以法官應著重從消除疑心來促成雙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動法。即喚起當事人的家庭觀念、兒女情長,促使當事人留戀和維系夫妻感情。
五、批評教育法。即對有缺點、錯誤的當事人進行適當批評教育,促使其悔過,達成和解。
六、“冷處理”法。即在一定的時間內采取“拖”的辦法,使當事人正在沖動的情緒降溫,從而能重新冷靜地考慮離婚問題。
其實辦案人針對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專門采取了特殊的調解方式--真情打動法,面對原告此時此刻內心的矛盾,辦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內心苦悶世界,通過提高其自信心,對其給予支持,來改變她的內心想法,最終本案已雙方當事人和好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總之,法官做為裁判者、做為社會矛盾的斡旋者,應充分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依照法律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調處離婚案件,從而提高離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達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