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