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是做媒定親的,男方是軍人,定親時穿著排長軍服,并稱自己是排級干部,之后女房懷孕,雙方打好結婚證,后來女方打準生證時發現男方是士官,之后女方質問,男方承認自己是士官,經過雙方口頭協議男方付2萬元先作為精神損失費,然后雙方暫時平息,男方口頭承諾每月再付生活費1000左右,幾個月后女方生下一兒子,而男方所承諾的沒兌現,期間男方本人,父母與女方家父母因生活費兌現問題吵架,兩方關系越鬧越僵,男方本人也沒任何表示,在其兒子生病期間也沒看望一眼,雙方多次爭吵沒得到解決,這時女方想離婚,應該怎么辦?軍人離婚時政策上是受保護的,應該如何走?
婚姻家庭律師解答:
1、和正常離婚差不多
2、特殊規定除外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由于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婚姻法》對其程序、條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限定為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結合軍隊實際,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范,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