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配偶雙方在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其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一是在時間上,離婚只能發生于配偶雙方生存期間,如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則不存在離婚;二是在主體上,離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自己行使。即只有夫妻才能提出離婚,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系提出離婚主張;三是離婚的前提,應該是有合法婚姻關系存在,非法同居關系,或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無效婚姻,不能按離婚來解除;四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履行法定的離婚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雙方自愿離婚,在財產和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戶口、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雙方雖然自愿離婚,但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或是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直接向被告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對雙方要經過調解,如調解無效,則以判決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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