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想離婚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影響婚姻質量和導致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決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基礎上,突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修改決定》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檢查院應當依法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