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講的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本文介紹離婚調解程序,離婚調解是訴訟離婚時的必經程序,那么離婚調解程序是怎樣的?有哪些法律規定?
離婚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緩和夫妻之間的矛盾,并且可以從調解的過程中了解到該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這也是為離婚的判定作鋪墊。離婚調解的意義體現在:
1、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
2、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于“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國、比利時、前蘇聯等一些國家在離婚訴訟程序一章里,專門增設了調解的條款。德國、法國等也有鼓勵調解的規定。英國、加拿大、美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法庭要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包括調解的可能性的原則精神,并可應當事人請求任命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日本對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調停(調解)主義。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在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之前,必須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調停的申請,進行調解,調解離婚成立,出調解書,稱為“調停離婚”。調解更是中國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中國的離婚調解分為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訴訟外調解和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1、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律師應注意,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辯期為滿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此時,若律師準備工作不充分,建議可書面向法院申請答辯期,不予調解,以避免倉促上陣,出現失誤。若已準備充分,或調解有利于案件進程,可予出庭調解。
2、主持或參與調解主體的規定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予以確認。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有些地區的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設置了訴前調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組織開庭之前,請一些具有相關資歷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這對于促成和解協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律師應注意,以上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程序是可以選擇的,而非必須的。因此,是否選擇以上調解程序,根據自身案情掌握。
律師還應注意的是,調解時,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參加。若當事人認為需要不公開審理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不公開調解,法院一般應當準許。
3、關于調解的方案與內容
調解與庭審不同,調解方案可由調解人員提出,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調解方案內容可以超過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允許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條款內容。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計入調解書。
4、與判決書不同,調解書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在調解書中列明擔保人,并交調解書送交擔保人。
5、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意向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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