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訴訟離婚案件程序流程和離婚程序,有關管轄、訴訟代理人、起訴與受理、調解、一審、二審、再審等法律常識。
(一)管轄
1.有關軍人的案件: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離開住所地的案件: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代理人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三)起訴與受理
1.當事人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但是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離婚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法院調解或判決不解除該關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訴。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訴:①在6個月之后起訴;②本案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在6個月內也可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對下落不明人起訴離婚,而不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四)調解
1.對于離婚案件,法院應當先行調解。
2.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可以制作調解筆錄結案。
(五)一審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六)二審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七)再審
對離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不可申請再審,財產分割是例外:已經分割的可申請再審,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