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行政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1.申請。凡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準。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證與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應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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