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登記的辦理條件:
1、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4、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并達成協議。
二、離婚登記需提供的材料:
1、外國公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2、香港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和往來內地通行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3、澳門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和往來內地通行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4、臺灣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和往來大陸通行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5、華僑提供中國護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6、內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戶口本和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7、婚姻登記窗口直接提供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8、以上材料均為原件一份,離婚協議書為兩人一式三份;
9、單人照兩寸的各2張。
三、離婚登記的辦理流程:
1、填表:
當事人持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到服務窗口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2、受理:
當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關證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審核:
受理人員對受理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退回,需補充材料的告知補充。
4、發證:
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到收費窗口繳費后到發證窗口發證,取得離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