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女士因離婚問題到市婦聯尋求法律幫助。據黃女士介紹,她和丈夫結婚剛滿2年,現住的房子和車子都是丈夫婚前就以其個人名義購買的。最近,黃女士發現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與一女子一直保持著不正當關系,她無法接受,決心與丈夫離婚。黃女士認為離婚是因丈夫過錯導致的,應該要向其要求經濟賠償,但夫妻共同財產不多,不知能否要求他以房子或車子來進行賠償,故到婦聯咨詢相關問題。
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在離婚時黃女士的丈夫是應當向黃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該賠償款項的來源,應當是過錯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他的婚前財產、他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分得的份額、他離婚之后的個人收入等。目前法律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大多采取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傾斜的方式,即讓無過錯方適當多分財產,根據黃女士的目前情況,最關鍵的應該是收集證據,來證明丈夫的過錯程度,才能確定其能否獲得丈夫的婚前財產作為賠償。但是,如果黃女士與丈夫是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對財產進行分割的話,那么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以任何財產作為賠償都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