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楊先生來電:2005年,我在市中心附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的總價大約為60萬元,我首付了30萬元,向銀行貸款30萬元,并在一年后順利辦理了產權證。自那不久,我便和女朋友結了婚,兩口之家的生活也算甜蜜幸福。 誰知,這樣的幸福并未維持多久,結婚才剛剛一年,妻子便因為感情不和,和我鬧起了離婚,而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這套房子也自然而然地成為了最大的焦點。因為房價上漲,這套房子目前的總價至少達到了90萬元左右,按妻子的理解,除去我首付的30萬元和第一年還貸的4萬元左右,剩下的一部分就應該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對半分割,這意味著我要保全這套房子,還得補償她28萬元!在此,我不明白妻子的要求是否合理,希望黨報熱線能幫我解答這個疑惑。
男方觀點:房產應屬于個人財產
楊先生告訴記者,他從資陽來蓉工作已經十多年了,對于并不富裕的他來說,這套房子幾乎就是全部的財產,“為了這套房子,我可是辛勤耕耘了十年,省吃儉用,好不容易才圓了這個夢。誰知好日子還沒過上幾天,卻惹來了一身的煩惱。”
楊先生說,按照妻子的觀點,參照市價90萬元,除去自己首付的30萬元之外,再減去第一年還貸的4萬多元,剩下的56萬元里,就有一半是屬于她的,“她說,如果把這部分補償給她,她便不再過問房屋的產權。當時我就納悶了,既然房屋的產權證我都已經辦理了,這套房子還不算我個人的財產嗎?難道她有權力要求分割我的財產?”
楊先生認為,既然已經辦理了產權,就應該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妻子無權干涉。但是鑒于兩人結婚的一年里,他們確實也共同償還了幾萬塊錢房貸,楊先生表示愿意退還妻子一部分,以表明自己的誠意,“這樣各人的份額十分清楚,財產分割也合情合理。”
女方觀點:“個人財產”之說不準確
按照楊先生提供的聯系方式,記者隨后聯系到了其妻周小姐。對于丈夫的說法,周小姐表示并不贊同。“首先,這套房子是按揭房,他并未償還清貸款,所以把它理解為完整的‘個人財產’,我認為不準確。”周小姐告訴記者,償還貸款的行為,是她和丈夫在結婚后共同完成的,換言之,她也在為取得這套房子而努力,所以即便要離婚了,她也理應享受相應的份額。
“我認為,房子的產權應該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婚前的30萬元和第一年還貸的4萬元,這屬于他個人,我沒有異議;二是婚后的那部分,是我們共同耕耘的結果,所以應該算作夫妻共有財產,按法律規定我可以享受一半。”周小姐說,他們現在要離婚了,不可能繼續共享這套房子,所以她打算放棄自己的產權份額,由丈夫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