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剛于2003年拿出自己的8萬元積蓄購入股票。同年,大剛與相戀多年的女友娜娜結婚。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剛單獨操作,近期已增值至20萬元。前不久,娜娜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大剛離婚,并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無獨有偶,莉莉在結婚之前也曾經有一個股票賬戶,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萬元,但婚后她將這個賬戶交給丈夫進行操作。如今這個股票賬戶價值60萬元。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同樣就股票增值部分的歸屬發生分歧。
兩起案件的情節相似,但結果卻迥然不同。房山法院認定,大剛的股票與增值均為婚前個人財產,而莉莉的股票屬于其個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房山法院陳實解釋:隨著2006年下半年以來中國股市的不斷高漲,在離婚案件中,關于股票和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問題日益突出。這其中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1.對一方以婚前財產進行股票投資的分割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財產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么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于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財產。
但就股票而言,這其中會存在技術操作等問題,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應屬于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后由另一方進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價值屬于婚前財產,而增值部分中因為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了。
上述兩個案件中,由于大剛是以婚前財產購買的股票,婚后也只是自己操作,所以,法院認定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都屬大剛所有。至于莉莉,雖然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股票,但婚后一直由丈夫操作,所以,法院認定,其股票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股票投資的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股票投資,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建議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當然,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婚前財產公證并非只有未婚男女才可辦理,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