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四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雙方對已知的家庭財產作了協議分割。
現在我發現,前夫當時向我隱瞞了他在閔行區另購有一棟別墅及擁有一家外資公司80%股權的事實。
我認為,前夫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經濟利益。
請問:因前夫故意隱瞞婚前財產,我與他離婚時沒有分割過的這一棟別墅及80%股權,我現在還能要求分割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應按男女平等原則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現在,你前夫隱瞞了擁有別墅和公司股權的事實,致家庭共有財產中的一部分變成了他個人的財產。
然而,你們離婚時分割財產,協議中沒有你前夫擁有別墅和公司股權這二項內容。因此,不是你放棄這些財產,而是你前夫的故意隱瞞,造成了你不了解實際情況,使你未能獲得應得部分的合法經濟權益。
由此可見,你的合法經濟權益已經遭到了嚴重侵害,你可以依法要求對你前夫隱瞞的別墅和公司股權這一部分家庭共有財產繼續進行分割。
不過,如該別墅及公司股權形成在你們結婚之前,你們之間也有過約定:確認該別墅及公司股權為你前夫婚前財產,則該別墅及公司股權確應由你前夫個人所有,你不能主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