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與趙亮自相識、戀愛到結婚成家已經5個年頭了。趙亮性格豪爽,特別喜歡廣交朋友,而且經常應酬到很晚才回家,兩人為此經常吵架。但是吵鬧過后,趙亮依然如故,李娜覺得丈夫的性格難以改變,不會為共同的生活做出一點讓步,只會讓別人來遷就他。這樣的婚姻使兩個人都很痛苦,便產生了離婚的想法。
李娜咨詢,趙亮婚前個人投資設立的企業一直經營不錯,婚后自己也從未參與公司的經營業務。一旦分手,自己是否有權分割企業資產?
律師說法
對此,遼寧國宸律師事務所劉春瑩律師認為,投資人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應為投資人的婚前財產。夫妻離婚時,只應對經營企業所取得的收益進行分割。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以個人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為個人所有,并依法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為夫妻特有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但由于我國在夫妻財產制度上實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定共同財產制,因此,即使該個人獨資企業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企業所得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只應對經營企業所取得的收益進行分割,而不能對企業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