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裴先生和時女士雙方再婚姻,因雙為均為二婚,故裴先生與前妻充有二個兒子(均已成家),時女士與前夫充有一女(已成家),
裴先生:在婚姻后將其僅有婚姻前財產(一處住房)以繼承方式贈給其二兒子,房產證已更名為其二兒子名,除此裴先生無其他財產;
時女士:婚前有一處單間住房,現正出租,出租錢裴先生與時女干二人的家庭共用.房產證名為時女士.
1999年9月裴先生出國打工,期間所掙錢部分款郵寄給時女士,部分郵寄給其大兒子,2003年經裴先生與時女士商議決定,在沈陽市鐵西區購得一處100米住房,房產證名為裴先生名字,2004年1月裴先生回國后,在其大兒子手中的款就是不要回來,且還對時女士說早晚是得要,但現在就是不要回來,請問裴先生的做法合理合法嗎?為什么?那么時女士此時又有什么樣的權力?
2006年雙方又購一處房產,房產證名同樣為裴先生的名字.購房款也為裴出國打工期間所掙得的.
請問:1.時女士現正出租的婚前房產,裴先生的兒子現在或將來有權利分割嗎?
2.裴先生在與時女士登記注冊結婚后,裴先生出國打工掙得的錢,購買的房子(房證名均為裴先生本人),若裴先生與時女士有一方早故,其對方或雙方兒女該如何分割其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