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離婚訴訟,卻因為起訴時恰逢婚姻法修改實施的“交接點”,致使上千米的商用房歸屬難以裁斷。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房子應歸夫妻雙方平分,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則規定婚前財產為一方所有,為此,這場離婚訴訟遲遲無法裁決,4月中旬,當事人已經第四次提起訴訟……
1 離婚恰在新婚姻法施行時
2001年4月23日,汪玉敏因為生活上的瑣事和經濟問題的糾紛無法與其丈夫齊生正常生活,向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后,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實施,齊生和汪玉敏因為婚前財產巨大,到底應該按照修改前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進行分割,讓辦案人員和離婚雙方都陷入困境。
據汪玉敏訴稱,她與齊生是1991年登記結婚的,因為雙方都是再婚,因此結合時都很珍惜這段感情,結婚后,雙方也過了一段美滿的日子。汪玉敏因為沒有固定工作,婚后就與其丈夫齊生一起居住在齊生的住處,這所住處后來就成了雙方爭執的焦點。
齊生和汪玉敏所住的房子建筑面積為114.6平方米,這間房屋婚前已辦房證,所有權為齊生所有。1995年,雙方所住的房屋翻建為樓房,建筑面積增加到1091平方米,所有權依然歸齊生。1999年7月份,齊生用該房在哈爾濱市商業銀行抵押貸款50萬元(后已經歸還),從事洗浴生意。2001年3月該房被動遷部門部分動遷,動遷部門給付該房的鍋爐房動遷費127800元,此款由齊生領取。
隨著房屋的變遷,齊生夫妻也開始因為房產的歸屬每日爭吵。齊生認為自己已經62歲了,希望過一個平靜的晚年,因為妻子總是窺視他的財產,經常讓他心里不快。而妻子汪玉敏則認為夫妻一場,應該互相信任,財產也該不分彼此,這樣,雙方因為財產越來越不和睦,繼而出現對簿公堂的局面。
汪玉敏在法庭上提出雙方感情不和堅決要求離婚,并提出動遷款127800元、房產以及汪玉敏個人在外另借的50萬元外債應該由雙方共同所有和負擔。
齊生則認為,因為他們二人感情確實因為經濟問題出現了裂痕,因此,同意離婚。但因為房產是他的婚前財產,不應該由兩人平分,另外,汪玉敏所說的外債,也無人能夠證明,他本人對此也一無所知。
道里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因為原告起訴離婚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實施之前,因此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貴重的房屋和其它生產資料經過8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原、被告系自愿結婚,但因婚后在經濟問題上不能互相協商解決,導致雙方產生隔閡,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應照準。現住房產是雙方婚后共同翻建屬共同所有,應共同分割,動遷款及家庭其它財產應為共同財產,亦應共同分割。關于原告所說的50萬元外債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因此法院判決,房產等一切財產均雙方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