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婚前貸款購買了一套房,首付款是他付的,房產證的名字也是他的。結婚后我們一起還貸。
因我們感情不和,我要起訴離婚,請問我能跟他分割房產嗎?
李在珂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本案中因為房子是你老公婚前購買的,房產的權屬是你老公的,屬于你老公的婚前財產,對于婚后用你們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你可以向你老公要求合理的補償,但你無權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