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和丈夫現住一套房子,結婚前他說是他爸媽給買的,可是現在剛過半年,他又說需要我們還債,房子還沒有房產證,可是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他的名字,是我們結婚前他辦理的。我應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滬律網律師回復:
首先你應明確男方的說法是否存在矛盾,理論上講該房屋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其取得該財產所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但你若想取得房屋的產權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房產證應當明確你是共有人,若做到了這點,可以以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為避免今后引起爭議,若同意以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最好能拿到男方對相關的事實,如借款金額、出借方、借款人等情況的確認,之后每次還款均應出具還款手續(xù)并由你保留,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