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再婚,對于很多離婚人士來說不會因為對方的過去而造成心理上的不平。但是,再婚后的財產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再婚人士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那么,再婚人士如果想要結束這段重建的婚姻的話,在財產分割方面應該怎么辦呢?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滬律網小編提醒您:如果雙方是為了離婚而作的財產分割約定,必須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才有效。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為了規避債務,故意將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這種分割協議在離婚時即使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確認,如果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同樣不具有約束力。財產約定形式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采用書面形式,完全表明約定的內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