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1、婚后房屋成為共同財產需要幾年?
2、我姐姐和姐夫結婚已近6年,生有一女兒5歲。婚前姐夫家房屋拆遷,不久后取得結婚證。婚后以姐夫名義取得2室一廳新房。這幾年房屋增值20萬人民幣,現在離婚房產該怎么算,增值是否可以平分?
3、姐夫年齡較大,快要退休,有婚姻歷史。聽姐姐說有和前妻家人和好的意圖。孩子該分給誰?
4、現在姐夫經常虐待姐姐,逼姐姐離婚,姐姐該怎么做,是否可以搬出去住?
5、我姐夫一直不愿意把姐姐戶口遷入上海,但我姐姐交有三金并享有上海市的福利待遇,如下崗保障。
滬律網律師回復:
1、除非有約定,婚前財產始終一方的
2、賣掉房屋才有增值,否則談不上;
3、要看誰堅持要孩子,一般由女方撫養;
4、沒有離婚前仍然有權住;
法律知識拓展: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確認: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子女撫養權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