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心目中,遭遇交通事故不是什么好事,無論是對于肇事者還是受害方。然而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竟有人把它作為一條生財之道。
26歲的鄒軒,在湖南一家保險公司負責平安保險現場勘察工作。因為工作的關系,結實了在另一家平安保險公司負責人員傷情保險理賠的段禮康,以及從事汽車美容業務的周光明。通過交流,逐漸熟悉了交通事故理賠的整個流程,三人覺得這之中有機可乘,久而久之,他們心中萌發了罪惡的念頭:合謀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保險公司賠償。在今年7月11日,他們三個珠聯璧合,鄒軒和周光明在長沙市湘府路與107國道交界處,偽造一起交通事故,先由鄒軒裝模作樣進行現場勘查,然后周光明將購買到的假看病發票和事故認定書、肇事者的車輛行駛證、受害人的身份證等資料,通過電腦傳至段禮康所在的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最后由段禮康利用職務的便利審核理賠,一次獲賠9000元,所得贓款瓜分后,很快轉入各自的銀行卡。第一次順利得手嘗到甜頭后,他們便樂此不疲。在不到2個月的時間內,三人前后作案12起,有時甚至1天內就作案2起,每次都能獲得9000元以上的賠償,共獲賠償款11萬余元。8月10日,3人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8月31日,三人被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逮捕。
滬律網溫馨提示:在這個宣揚法律的社會,確確實實還存在著一部分投機取巧,見利忘義的人,對于他們,我們一定要以之為戒。國家應該繼續加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力度,讓法律一直存在于人民的心中。我們也應該遵規守紀,做一個合格的好公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本案例中,鄒軒等三人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現場,騙取保險公司賠償的行為,是典型的詐騙行為,鄒某等其余兩人的行為犯了職務侵犯罪,也違反了《詐騙法》,他們被利益沖昏了頭腦,最終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他們這種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屑一顧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而且也把自己逼上了絕路,這是非常值得我們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