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選取的30個案例,全部來自于法意實證(北京大學實證法務研究所版權所有)。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文選取的30個案例是隨機選取的,并未經過作者本人的任何加工,30個案例可能對于要求比較精確的實證分析來說案例數少了一些,但這也正是實證分析方法所要追求的目的之一:未有任何的前見和偏見在里面,用原汁原味的數據來說話,而不是在于數據的大而全 。本文希望對30個案例的分析,能對離婚判決的幾個重要因素作出法學角度的解讀。
一、對本文用SPSS分析時所作分類的一些說明
第一、30個案例發(fā)生地分為三類:大型城市中的法院、中型城市中的法院、小型城市中的法院,目的是為了考察在不同城市里離婚的容易程度。大型的標準是指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各級法院,中型的標準是指除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以外的各個城市的各級法院,小型的標準是指縣級的法院。
第二、30個案例 中分類的原被告是指一審誰是原被告,至于二審的上訴和再審的抗訴不包括在內。
第三、 30個案例中分類的結婚前是否有影響因素存在包括:《婚姻法》 第十條中規(guī)定的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因受脅迫而結婚的、重婚的、應有疾病而不能結婚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等。
第四、30個案例中的分析變量為十二個 ,包括:城市類型、判決離婚與否、原告性別、有無調解、有無財產糾紛、是否分居、結婚前是否有影響因素、是否有家庭暴力、審結類型、有無子女、是否有婚外戀、婚后有無疾病。
二.用SPSS進行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結論:
首先,從簡單的單個變量歸類來看:
第一,從城市類型來看。我們從簡單的數目的統(tǒng)計可以看出,我們以前的觀念上認為大城市由于接觸現代生活較多,受到外界的誘惑很多,所以我們往往認為大城市的離婚率較中小城市為高 ,而從我們隨機抽取的案例數據來看,離婚數其實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區(qū)別并不大。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婚姻作為人類的一種暫時組合的形式,無論在那個角落,其分合的頻率都是大致相同的。可能在大城市里已婚者會受到更多其他的誘惑,但是在中小城市里,有大城市所沒有的其他離婚因素的介入。所以,離婚率在中國這樣一個向現代化轉型的國度里,大、中、小城市是向逐步趨同的方向發(fā)展的 。當然,蘇力先生 對婚姻的實證法學意義上的解構,可以給我們更多的啟發(fā)。(見下圖)
第二,從一審原告的性別統(tǒng)計來看,通常人們的觀念中認為:男人在婚姻中常常是有過錯的,故一般提起離婚的以女性居多,從我們最基本的材料總結來看,是符合社會一般觀念的。所以,社會一般觀念對法學的研究來說,也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 用在這里可能不是非常的確切,但是能從一定的存面上說明一般社會觀念也是我們不可忽視的經驗。(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