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紅峰就與被告張建桃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向好英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駱軍、江文勇參加的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李復進擔任庭審記錄。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后夫妻感情難以融合,且由于被告對原告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此,原告為解除此名存實亡的婚姻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向法院訴求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無和好可能,雙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此,訴請法院: 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關系。2、案件訴訟費由雙方承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了下列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經核對與原件一致),擬證實原告的身份情況;
2、本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證明復印件一份(經核對與原件一致),擬證實原、被告結婚登記情況;
3、本院(2008)麻民一初字第99號民事判決書,擬證實原、被告的婚姻狀況及本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事實;
4、證人楊勝、土濤、李響、鄧會豐、顏田芳、鄧紅星的證言各一份,擬證實原、被告在原告工作單位發生糾紛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互不往來;
5、被告的陳述,擬證實原、被告的感情狀況及共同財產、債權、債務情況;
6、麻房權證2007第197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經核對與原件一致),擬證實座落在本縣高村鎮城南市場的房屋屬于舒國桃所有。
被告辯稱:1、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2、被告身患疾病要求原告出錢治療。3、被告要求分割房子。
被告在舉證期內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
本院依職權對李前英的調查筆錄一份,擬證實本院向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情況。
上述證據,經本院公開開庭舉證、質證和辯論,本院對證據作以下綜合分析:
對于原告提供的第1、2、3號證據,被告沒有提出異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對1、2、3號證據予以采信。4號證據各證人的證詞能相互印證,被告不持異議,且明確表示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對4號證據予以采信。5號證據系被告陳述,被告稱其患病的事實,原告也認可,本院對被告患病的事實予以認定。6號證據,被告提出異議,稱該房系原、被告共同購買,后由被告過戶給原告母親,但被告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 反駁。該證據系國家機關頒發的權屬證書,來源合法,形式規范,對6號證據予以采信。本院依職權對李前英的調查筆錄,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