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判離婚丈夫因車禍死亡,婆媳爭遺產鬧上法庭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期間,丈夫突遇車禍死亡,妻子有權利繼承丈夫的“一半”財產嗎?記者昨日獲悉,由于丈夫李某的死亡時間尚在雙方協議離婚上訴期內,法院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因此,妻子王某理應繼承丈夫生前的遺產。
案例: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2006年2月20日,自貢市民王某在該市某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其夫李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住房一套和家具,共計價值20萬元,并要求法院將女兒判歸她撫養,李某每月支付女兒的學習生活費250元。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李某的感情確已破裂,遂于4月23日判兩人離婚,價值20萬元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分,要房屋和家具的一方補償對方10萬元;兩人的女兒歸王某撫養,李某每月負擔各種費用200元。
變故:上訴期夫遇車禍身亡
不料,宣判還不到兩天,4月25日,李某在外出途中遇到車禍,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王某與李某的母親(父親已去世)因李某的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遂于4月28日起訴到自貢某區法院,請求撤銷法院的離婚判決,確認其具有李某財產的繼承權。王某認為,雖然法院已判決他和李某離婚,但該判決還未過上訴期,判決尚未生效,所以兩人仍是夫妻,當然具有財產的繼承權。
李某母親則認為,法院已宣判王某和李某離婚,就應認定兩人的婚姻關系已解除,所以法院在兩人的離婚判決中李某所分得的財產,王某當然不具有繼承權,李某的財產應由兩人的女兒和李某的母親繼承。
判決:妻有權繼承丈夫遺產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上訴期間的判決為尚未生效的判決,李某在判決上訴期內死亡,應當認定判決尚未生效。本案中,李某因車禍死亡一事發生在上訴期內,王某和李某的夫妻關系是因李某的死亡而終止,王某作為李生前的妻子,理應作為遺產繼承人參與繼承李某生前的遺產的分配。
據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李某生前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和屋內家具合計價值20萬元,在分出屬王某的部分后,有價值10萬元財產作為李某的遺產,將該遺產三等分,即為王某、王某和李某的婚生女、李某的母親各自所繼承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