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條第一款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所講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雙方合法取得結婚證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日的期間,具體來講,應當包括:領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間;因鬧離婚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或雖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間的期間等。在以上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法定范圍內的財產,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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