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原、被告雙方對于解除婚姻關系無異議,但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產生了異議。原告王某主張,在其名下的一筆10 0000元的存款系其父親的財產,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證代其父親開戶存錢。但被告李某則認為此款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我國現已實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即指自然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必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使用該證件上的真實姓名的制度。本案中,王某名下的該10 0000元存款是在夫妻存續期間產生的,雖然王某主張該財產系其父親所有,且王某的父親也認可此事,但在我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情況下,王某沒有其他相關有力證據能證明該存款是其父親的,故法院依法認定該存款是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的財產,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