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42級人民法院撫育費糾紛判決書 :
民事判決書?
(1999)滬一中民終字第12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 晨,女,1990年1月6日生,漢族,住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新村446號101室。?
法定代理人高 亮(系高晨之父),男,1965年10月5日生,閑散木工,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鳳蓮,女,1965年1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奉賢縣莊行鎮陳行村6組。?
上訴人高晨因撫育費糾紛一案,不服奉賢縣人民法院(1998)奉民初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高晨之法定代理人高亮、被上訴人陳鳳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晨之法定代理人高亮與陳鳳蓮原系夫妻。1996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高晨隨高亮共同生活。陳鳳蓮未給付高晨撫育費。1998年10月高晨以現其教育費、生活費開支較大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要求陳鳳蓮每月給付撫育費150元。原審中,陳鳳蓮則辯稱,其與高亮調解離婚時,高亮自愿自行撫養高晨,現其無工作,高亮還欠她15000元未還,不同意給付高晨撫育費。原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陳鳳蓮于1998年12月起每月給付高晨撫育費80元,至高晨18周歲止。給付方法:每年每季度給付240元。1998年12月撫育費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付清。判決后,高晨不服,上訴于本院,仍堅持原審時的訴訟請求與理由。陳鳳蓮雖對原審判決有異議,但其未上訴。?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與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現高晨隨高亮共同生活,高晨要求陳鳳蓮給付撫育費理由正當,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實際情況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高晨上訴要求陳鳳蓮每月給付撫育費15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高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陸荷花?
代理審判員 馬 麗?
代理審判員 魏海虹?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徐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