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原丈夫代表原全家成員承包的集體山林,原妻子和由其撫養的女兒是否有權取得經營管理權呢?陜西省寧陜縣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該起發生在已離異夫妻之間的承包經營權糾紛,一審判決原妻子取得了部分山林承包的經營管理權。
2008年9月,寧陜縣的魚麗(化名)與原丈夫宋軍(化名)協議離婚,女兒隨魚麗生活。之后,魚麗和女兒的戶口一直未遷出。當年10月,在全縣進行的林權改制時,宋軍代表包括魚麗和女兒在內的原全家6口成員,按每人38畝的面積,與村組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集體山林228畝。魚麗得知后,多次找宋軍協商,要求將自己和女兒名下的76畝山林劃出由自己經營管理,終無結果。無奈之下,魚麗向寧陜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經法庭調解,雙方就分割的山林四界達成一致,但宋軍要求魚麗書面保證不再起訴分割夫妻財產,遭到魚麗拒絕,宋軍亦拒絕在調解筆錄上簽字。
寧陜法院審理后認為,宋軍代表原全家成員取得的山林承包經營權,應屬于全體成員的共同財產,夫妻雖然離婚,一方仍有權按其撫養的人數予以分割。雙方在庭審中就林地分割的四界達成一致,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一審判決魚麗按照庭審協商的四界,取得山林承包經營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