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認:
1. 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 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 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 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