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庭法院裁判離婚
訴訟離婚,又稱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當事人間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
我國的訴訟離婚適用于以下三類離婚糾紛: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等離婚后果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3)夫妻雙方雖然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等離婚后果達成協議,但未依法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
另外,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協議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相對于登記離婚來說,訴訟離婚可以說是“對于真正有爭議的離婚事件進行裁判”。它要求當事人須提出離婚的原因及請求,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來解決離婚爭端。訴訟離婚程序雖屬于民事訴訟程序,但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又有諸多不同之處。離婚之訴在本質為合并之訴,不但要解決是否準予離婚,而且在準予離婚時必須一并解決離婚的諸多法律后果問題,如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經濟幫助、子女撫養、探望權的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等眾多問題。在審理程序上,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更多的采取職權主義,依職權主持調解。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