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晨報2月22日訊 夫妻在離婚訴訟進行中,丈夫突然因病去世,妻子要求繼承丈夫的遺產,結果遭到婆家人堅決反對。
黃陂區蔡店街的謝女士稱,2002年2月,在其舅舅的介紹下,她與黃石籍在漢口經營一家娛樂公司的肖姓男子相識。當年10月,兩人結婚。但丈夫家人極力反對他們的婚事,不斷挑撥兩人關系。2004年5月,他們的婚姻出現危機。2004年7月,謝女士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 2004年8月25日,連續工作多日的肖某突發心肌梗塞,最后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與公公、婆婆一起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謝女士提出要繼承肖某的遺產,結果遭到拒絕。公公、婆婆認為,謝女士既然已提起離婚訴訟了,就不再是肖家媳婦,也就沒有繼承肖家財產的權利。 律師說法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建寶稱,我國婚姻法第24條明文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繼承法更是清楚的規定,配偶是合法的第一繼承順序人。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起訴訟,只有雙方簽收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訴訟中,只要一方當事人死亡,該起訴訟就終止,具體到謝女士,由于肖某死亡時,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因此,他們還屬于夫妻關系,謝女士仍有對肖某遺產的繼承權。 話題延伸 如果在肖某死亡時,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書,那么謝女士還有沒有繼承權呢? 吳律師認為,謝女士依舊有這個權利。他稱,當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還有15日的上訴期權利,只要一方提起上訴,那么他們之間的夫妻關系就沒有終止,因此,謝女士還擁有遺產繼承權。微信號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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