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摔傷致殘 女子欲離婚 法院判不允 2010-09-10 14:56 .
晚報訊丈夫不幸摔傷致殘,妻子不想患難與共,而是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離婚。近日,東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案,一審判決不準原告何某(女)與被告張某離婚。
1997年,何某與張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后同居生活,2000年1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0月,何某生下一個兒子。婚后,何某與張某雖偶有爭吵,但感情尚可。2003年,苦于生計,何某與張某一同來到浙江省麗水市打工,而這一外出務工就是4年。2007年4月10日,張某在工地上作業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造成二級傷殘。張某在當地醫院住院6個月。突如其來的災難,給夫妻倆心理都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影響了夫妻感情。在醫院服侍了丈夫兩個月之后,因為與丈夫吵架,何某一氣之下,拋下病床上的丈夫,獨自一人回到老家照顧兒子。張某因賠償事宜一直待在浙江未回。此后幾年,何某與張某未聯系過。
何某覺得,他們的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兩人感情徹底破裂,絕無和好可能。為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何某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兒子由被告撫養。面對妻子的絕情,張某在法庭上表示他還深愛著對方,認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屬合法夫妻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由于被告做工造成殘疾,給原、被告雙方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之間互諒互讓,夫妻感情定會和好如初,且被告和孩子現在急需原告的照顧,原告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不予支持。
譚國軍晚報記者陳細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