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因生意急需用錢,于是偽造了和敖某的結婚證,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因貸款到期未還,銀行將向某和敖某告上了法庭。
向某、敖某均離異,2008年兩人相識,開始戀愛交往。2009年敖某代理了某保健酒常德地區的總經銷,后因生意陷入困境,于是向銀行貸款30萬,為達到貸款目的,向某偽造了和敖某的結婚證,以敖某的一棟住房提供了抵押擔保。該抵押房屋是敖某和其妹妹共同出資建設,兩人內部約定房屋為敖某和妹妹共同所有,但是暫未分戶,房產證上僅登記敖某。2010年3月貸款到期,銀行對向某、敖某送達了貸款到期通知書,敖某妹妹方知自己的房屋被辦理了抵押,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向某騙取貸款,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建議其向法院起訴。
銀行多次催討未果,一怒之下將向某和敖某告上法庭。敖某認為向某采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并且抵押的房屋非為她一人所有,因此主張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向某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偽造了兩被告的結婚證,但兩被告當時結婚與否,并不影響抵押擔保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上有敖某真實簽名,敖某應按合同履行擔保責任。關于房屋權屬,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的物權憑證就是房產證。本案抵押房屋房產證上所有權人為敖某,銀行有理由相信敖某就是該整棟房屋的所有人,故與之簽訂抵押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判決向某還款,敖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