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認定離婚的條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前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未完全破裂則不準離婚;而夫妻感情又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何正確判斷和把握法律規定,是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能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情形:
一是法律規定所禁止的,違反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禁止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等等,凡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
三是其他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也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十四條規定,其中有的規定已被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所取代?,F歸納為下列幾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二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明知患精神病而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是一方欺騙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五是登記結婚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六是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無悔改無和好可能的。七是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八是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九是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其他條文規定如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取代了原來規定的三年,重婚虐待遺棄等犯罪情形被婚姻法的相應條文規定取代?;橐龇ń忉?一),(二),(三)對離婚作了進一步規定,實踐中應很好把握,處理好離婚糾紛。
總之,夫妻感情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影響夫妻感情的因素很多,實踐中把握較難,如夫妻都爭奪一個小孩子的撫養但要求離婚,是不是夫妻感情就破裂了,對孩子的愛難道不是夫妻感情因素,夫妻感情包含法律,情理,道德和責任,義務。是人生中最美好最珍貴財富,也是最復雜最難理的情結。每個人都應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和社會責任,并處理好自己的感情。如果夫妻間出現以上情形,其夫妻感情就被認定為破裂。因此,要撫育好夫妻情感,珍惜夫妻友情,但愿情長久,夫妻長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