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是我國離婚立法的指導思想,也是處理離婚糾紛時應當掌握的重要原則。領會其精神實質,對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掌握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原則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⑵ 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關系的本質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夫妻間的感情是婚姻關系賴以維系和鞏固的基本要素。我國絕大多數群眾的婚姻關系是健康的、穩定的,但也由與之相反的情況。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又無恢復的可能,婚姻關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條件。勉強維持這種已經崩潰、已經死亡的婚姻,對當事人及其子女,對家庭和社會均屬不利。實行離婚自由,可以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并使當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
⑶ 從微觀上來看,離婚確實導致某些婚姻終止、家庭離散。但從宏觀上來看,整個社會的婚姻關系卻得到了改善和鞏固。因此,必須反對離婚問題上的傳統偏見,正確認識保障離婚自由的積極意義。
⑷ 防止輕率離婚同保障離婚自由并不矛盾,兩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離婚自由決不意味著人們在離婚問題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時,才允許采用離婚這一法律手段。在尚無離婚的必要時輕率離婚,有悖于保障離婚自由的根本目的。
⑸ 反對輕率離婚,是鞏固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問題上剝削階級思想的影響,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需要。離婚自由的權利必須正當行使,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力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