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忠縣忠州鎮人聶某經他人介紹與忠縣拔山鎮人李某相識后戀愛,同年2月13日,雙方在忠縣拔山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后,聶某遠赴上海打工,李某則在家經營“摩的”生意。雙方直到現在也未有過同居生活。聶某認為自己與李某在婚前缺乏了解的基礎上,草率登記結婚,現尚未共同生活,并曾訴諸法院要求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但現雙方關系仍未得到絲毫改善,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能復合,故聶某再次上訴要求與李某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短,缺乏必要的夫妻感情基礎,登記結婚后,原告長期在外地打工,至今未與被告共同生活,并且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絲毫改善,原告的離婚主張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