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時如何分割?日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離婚案,認定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增值部分歸夫妻共有。
這起離婚案件的原告凱江與被告毛楚(均為化名)是通過互聯網認識的,2002年12月登記結婚,2003年6月生有一女。2003年底,毛楚發現,丈夫與其他女人同居。2005年6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后來,凱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對這起離婚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財產如何分割。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凱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22萬多元,其中貸款15萬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關系存續的近四年期間,他們夫妻共償還5.3萬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規定,這筆償還的按揭款歸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發爭議。
經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產的評估價值為53.1萬余元,根據計算,在他們二人結婚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款產生的房產增值為7萬多元。對此,毛楚認為,房子是在結婚期間升值的,因此,她也應該有權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毛楚的請求,判決凱江支付按揭款2.65萬元及房產增值補償款3.5萬余元。
連線法官
根據目前的法律,離婚財產分割,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還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據實際斷案。而此前,通常一方只能獲得結婚期間按揭款的一半,而無權分享房產增值部分。
審理此案的法官單為民分析說,本案訟爭房產雖是男方婚前購買,但他是采用銀行按揭方式購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因此,女方就有權請求分割部分房產的增值收益。單為民認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訟爭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占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盡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單為民說,婚前房產婚后增值分配方式為:補償額=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按揭款的數額×房產增值率×50%。